河财政文〔2017〕28号
第一条 教学大纲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规定课程具体内容的指导性文件。为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组或任课教师一般应直接采用,但可结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具体情况进行微调;没有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组或任课教师应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订符合规定的教学大纲。同一名称的课程,如果学分学时相同,必须制订统一的教学大纲;学分学时不同的,应分别制订教学大纲。
第四条 教学大纲的制订要符合时代要求,突出体现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 教学大纲的制订要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从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角度,设计课程的教学目的、内容、各教学环节。注意相关课程之间的联系与分工,明确该门课程的先修课程。
第六条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在介绍学科主流观点的基础上,适当介绍其它流派的观点,以拓宽学生的视野。
第七条 教学大纲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所属教研室编写,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教学大纲的格式应规范统一、文字严谨、意义明确。教学大纲分“说明”和“正文”两部分。
第九条 “说明”部分主要包括英文名称、课程代码、学分、学时、先修课程和适用对象等内容。
第十条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课程性质与目的、教学内容及要求、学时分配、考核方式、教材与主要参考资料等内容。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课程教学进度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如需对教学大纲进行调整,应报教研室主任审核,经院系批准后才能调整。教研室主任应对教学大纲的调整部分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每一轮授课完毕后,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对教学大纲进行适时修订,使教学大纲反映该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教学大纲的修订由课程所属教研室组织进行,讨论通过后送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大纲管理规定》(河财政教[2012]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