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文〔2017〕27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双语教学,提高学生外语应用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语教学是指在教材使用、课堂讲授、考核等教学环节,其教学语言以英语为主、汉语为辅的教学活动。双语课程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教材原则上选用近年出版的英文原版书,教学参考资料可以是中文图书;
(二)在课堂讲授和讨论中,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英语和汉语并用,而以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其中英语授课课时应达到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
(三)用英语命题,除某些论述题(不超过总分的20%)可以用汉语答题外,其它试题要求学生必须用英语作答;
(四)双语课程只限非英语专业的专业课。
第三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设双语课程。适宜双语教学的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至少开设3门双语课程,其他专业至少能开出1门双语课程。
第四条 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应由各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开设方案,经过论证后列入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方可开设。
第五条 双语课程原则上从二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开设。
第六条 双语课程授课教师要具备教师资格,有较深厚的英语语言功底,教学效果较好。
第七条 双语课程的开设由各院系具体负责,对双语教学授课教师资格严格审查,确保师资质量。
第八条 在教学过程中,学校、院系应不定期对双语教学课程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课程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师资调整。
第九条 课程结束后,由院系检查任课教师提交的课程教学资料,并对双语课教学进行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合格的双语课,其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核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双语教学管理规定》(河财政教[2012]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