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文〔2017〕2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开课是指任课教师第一次上课。新开课教师包括刚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由校内外其它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讲授课程的范围为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三条 教师新开课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二)对拟讲授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和实验等主要教学环节,经过一轮以上系统的实践锻炼且取得较好的效果;或在任助教期间曾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试讲过部分章节,且效果较好;
(三)任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备课,作出全课程教学方案的总体安排及教学准备,完成该课程主要章节详细的讲授提纲、教案和习题,并做好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等准备工作。
第四条 教师新开课审批程序:
(一)新开课的教师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新开课申请表》,向所在教研室提出下学期开课申请;
(二)教研室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下学期新开课教师名单,教学单位组织有关教研室组成试讲评审组,具体实施新开课教师的试讲工作;评审组对试讲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对新开课教师能否独立讲授该门课程作出判断;
(三)教学单位根据教师新开课应具备的条件、教研室推荐意见和评审组评价意见,作出新开课教师能否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审批意见;审批通过者,教学单位将新开课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使用板书讲授,确实需要多媒体辅助教学的经院系批准方可使用。
第六条 教学单位应为新开课教师配备指导教师,新开课教师应主动向其指导教师报告教学进展情况,请教教学方法、课程重点难点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研室要对新开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全过程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新开课教师,促其研究教学方法和调整教学方案,以保证新开课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研室要对新开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若不能很好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学效果很差,经单位研究,报教务处审核,撤销其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资格,重新参加培训或建议人事部门调离教师岗位。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新开课管理规定》(河财政教[2012]151号)同时废止。
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新开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