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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03日 10:58  点击:[]

 

河财政教〔2017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基本单元,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设置采取平台与模块相结合的方式,将所有课程分为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以及实践(含创新实践活动)共四个课程平台。每个平台包括若干模块,模块下包括若干课程。

第三条 课程按性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以及集中实践环节必修课。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集中实践环节选修课。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设置的原则

科学性原则。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认识发展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学科发展前沿。

应用性原则。课程设置应以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和学校标准的有机统一。

思想性原则。课程教学内容应注意思想性,把先进文化引入课程,杜绝不良教学内容进入课堂。

刚性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增设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教学大纲、学时学分及课程进程上有刚性要求的,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第五条  新课程设置的标准

(一)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不同学时的课程原则上要在课程名称上有所区分;

(二)在学校从未开设过,能反映现代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

(三)有相对独立的体系,不是现有课程的修改、补充、分解与合并;

(四)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专业为固定授课对象;

(五)课程设置应有与其匹配的任课教师,教师新开课、开新课都要达到学校相关要求。一门课程一般应有2个以上可以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六)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和配套的教材等教学资料,并经过可行性论证;

(七)课程设置应具备开展课程教学所需器材、实验设备等,如达不到硬件条件要求,应暂缓设置。

第三章  课程归口与管理

第六条 课程归属

(一)课程采取统一归口原则,即一门课程原则上只能由一个教学单位负责管理;

(二)在统一归口基础上实行资源共享,即各院系承担的课程都要面向全校,同时各专业在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专业课时,应与课程归口单位协商,为完成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服务;

(三)当课程归口有争议,或根据课程属性无法归口时,由教务处委托相关教学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课程设置管理

(一)各教学单位必须从全校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在培养方案中所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

(二)专业相近、教学内容大致相同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按照统一归口原则进行管理;

(三)非教学单位的双肩挑人员所承担的课程归相关教学单位管理;

(四)各院系在培养方案中所承担的课程教学量是其教师定编、教学经费分配、教师工作量核算等的主要依据;

(五)课程设置的变动和修改涉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和修改的,遵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河财政教201725)执行;

(六)人才培养方案所列全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按教学大纲编写要求组织制订或修订,经教学单位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新设置课程或变更课程设置,应由相关教学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批量课程设置可暂缺),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教务处同意增设的课程,教学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任课教师试讲并审查教师的教案(讲义),教师获得相应课程授课资格后,教务处再下达教学任务。

(八)批量课程设置,即一次新设置2门以上课程。新设专业或人才培养方案周期调整中新设置的批量课程,其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通过,即认定为取得新设批量课程的设置资格。(新加)

(九)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定期组织教师申报,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十)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增设的课程,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在教学任务下达前组织教师试讲并撰写课程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管理职责

(一)课程管理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并实行课程负责人制。教务处履行课程规划、指导、检查、评价、服务等职责,负责统筹课程规划及设置、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教学任务安排、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二)教学单位负责课程管理的具体实施,其职责主要是:

1.确定课程负责人,指导任课教师制订科学的课程建设规划,编写科学的课程教学大纲及教案,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及时将新的成果引入课堂。

2.负责对课程教材选用进行审核,确保教材适应教学要求。

3.负责课程教学日常管理、教学改革、质量监控与评价。

4.负责新设置课程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在开设一轮后进行教学效果自评,并将情况总结报教务处。

(三)课程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工作职责

课程负责人应是从事该课程教学和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和主要的直接参与者,积极主持该课程的教学、教学改革及课程管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课程负责人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课程建设的进度计划, 规范课程教学过程,落实课程建设任务,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协助本单位开展课程评估,并定期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自查。

第四章  课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带动、创建精品、强化效能”的课程建设思路,把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范式改革作为课程建设的重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跟踪本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吸收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注重精品课程建设,推进网络课程建设,加强标准化课程建设,以精品课程为示范,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化、网络化建设要求及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确保全校所有课程在建设周期内均达到评估指标体系所要求的合格及以上标准,符合课程标准化、网络化建设要求,提高课程整体教学效能。

第十条 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条件、网络资源、试题库(试卷库)、教学录像等。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队伍。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师德好、教学能力强、教学特色鲜明,教师团队学缘年龄结构合理,“双师型”教师占有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落实到位,教研教改活动成果突出。

(二)教学内容。符合学科要求和社会、行业需求,知识结构合理,注意学科交叉;能及时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改教研成果引入教学;课程内容的技术性、综合性和探索性的关系处理得当,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内容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三性实验占比较高,有一定比例的校企联合开发课程。

(三)教学方法。重视研究性学习、探究性学习、协作学习等现代教育理念在教学中的应用;能够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征,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进行设计。重视新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能灵活运用多种恰当的教学方法,有效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学习,促进学生积极思考;能开展研究性学习,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发展。

(四)教学手段。能恰当、充分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促进教学活动开展,将教学与信息化有机结合,积极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并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取得实效。

(五)教学条件。场地、实验(实训)设施和实习基地能满足教学需要;选用优秀教材;能为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和自主学习提供有效的文献信息资料及服务。

(六)网络资源。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丰富,并能经常更新(每年更新率≥10%),运行良好,能充分发挥教学辅助作用。

(七)试题库(试卷库)。能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考核方法(包括命题、考核方式、评分、试卷分析与总结等整个考核过程),适宜建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考教分离。

(八)教学视频。要求录有教学视频的课程,对教学视频的要求原则上以一个知识点为单位,以微视频(时长5-15分钟为宜)为主,建立课程教学微视频库,作为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相结合的辅助手段。

第十二条  精品课程的建设标准

(一)课程由学术造诣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副教授主讲,并具有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师资队伍,35岁以下青年教师10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或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

(三)有完善的教学资源库;

(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与管理,有完善的网络教学平台;

(五)有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和获奖成果,在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中成效显著;

(六)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设有开放型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

(七)教学效果突出,学生满意。

第十三条 合格课程的建设标准

(一)有符合本课程教学目标的教学大纲(含实验大纲),教学文件齐备;

(二)有两名以上符合岗位资格的授课教师;

(三)选用公开出版的高质量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安排较合理;

(四)实验课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五)考核过程规范;

(六)教学效果较好,学生较满意。

第十四条  网络课程的建设原则

(一)满足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要求,课程内容应丰富、完整、先进、科学;

(二)适应专业、课程、教材改革与建设要求,适时调整、更新、充实内容;

(三)统筹协调课程建设任务,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分属于不同单位的同类课程,由该课程所属专业所在的教学单位负责建设;

(四)强化课程资源的网络功能,所有课程资源,教师和学生都能实现网上共享。

第十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网络课程建设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网络课程的总体规划和建设管理;网络中心是学校网络课程建设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网络课程建设的技术支持;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网络课程建设的具体工作,按课程成立由主讲教师组成的课程组,各课程组推选1人为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指定1人为技术负责人,课程负责人负责本门课程资源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课程标准化的建设内容

课程标准化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课程活动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以获得课程活动的最佳秩序和效益,发挥课程教学最佳质量的过程。我校课程标准化建设主要依托泛雅平台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且均要在泛雅平台课程网站上线。

(一)制定课程标准;

(二)修订教学大纲;

(三)梳理课程知识点(技能点);

(四)整理课程教学设计(或教案)。教学设计模板见附件;教案包含课程名称、授课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方法、授课内容(教学过程)、习题思考题、教学反思等要素;

(五)完善教学课件;

(六)录制教学视频,以知识点为单位录制教学微视频;

(七)组建教学团队,包括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等;

(八)丰富拓展课程资源,包括建设相关案例库、习题库、课程题库等。

第五章  课程建设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检查重点考核教学单位对课程的组织和建设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课程建设自查总结工作。学校每学期通过学生网上评教、教学督导和领导干部听课、同行评价、试卷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全校各门课程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检查,作为评估课程建设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每学年末,各课程应进行本学年课程建设工作的总结,制订下一学年课程建设工作计划。课程建设工作总结应包括课程教学组织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学条件建设情况(包括教学文件资料、教学手段、教材建设、实验教学等方面)、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情况、建设计划落实情况、教学状态与效果等。

第十九条  学校立项建设的课程教学范式改革课程、微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精品课程、网络课程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由学校根据相应的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课程评估标准参照高等学校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结合上述课程建设标准,在一个人才培养周期内对全校所有课程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课程评估程序:

(一)成立专家组。学校成立课程评估专家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课程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客观、如实地分析主要成绩、存在问题以及该课程的发展前景。

(三)复查。学校组织专家对各门课程的自评材料进行分析、调查、复核,并提出鉴定结果和评价意见。

(四)审批。学校根据专家组鉴定结果和评价意见,提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  课程评估后的组织管理

(一)学校定期对课程进行复查,各课程须提交阶段性总结报告。经复查,不达标者,责令整改;

(二)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定期开展院系级课程评估工作,对所有合格课程按不低于20%的比例每两年一次进行抽查验收;

(三)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在财务处单列户头,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用于课程建设。

第六章  课程建设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课程建设工作的成效是评价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水平高、成效显著的课程,特别是学校立项的精品课程、网络课程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或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网络课程。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课程,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其进一步的建设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河财政教2012145号)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网络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河财政教2012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建设评估总表

   

    附件1-2(请点击下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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