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教(2012)1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以下统称教学事故)是指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因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造成的影响正常教学进程、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引起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生)、专科生和中外合作办学教学与教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学校在册教职工,包括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运行与考核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和综合事故三类。
第五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较大教学事故,四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类和等级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同一责任人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教学事故的,按其中最高等级的上一级教学事故确定等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教学督导委员会、各教学机构等单位可通过日常教学巡查及各类教学检查或其他途径发现教学事故。
第八条 师生员工有权利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举报教学事故。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为:
(一)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现教学事故或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责任人应如实写出书面报告(教学事故原因、情况说明及检查材料),经所在单位调查核实认定后,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中的相关内容,一式两份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送教务处。必要时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二)教务处接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签署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签批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其中,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与教学检查人员对日常管理和工作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的,构成相应等级的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发生四级教学事故的,在本单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或在本单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教学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第十三条 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责任人当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得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教学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由人事管理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如累计达到高一等级教学事故者,执行高一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四级或三级教学事故,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责任人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其所在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及事故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
第十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责任人所在单位自行查出的,学校一般不在全校通报该单位,不将其记入教学管理档案;如非责任人所在单位自行查出的,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形式在全校通报该单位,并追究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但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根据情节轻重比照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办法,教务处另以公函形式将教学事故具体情况和处理决定通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
附1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一、教学运行与考核事故类
序号 |
事 故 |
等级 |
1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分配的教学任务,导致培养方案内的课程不能正常开出。 |
2-l |
2 |
无特殊原因,不服从教学安排,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3-l |
3 |
在规定时间内,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教学进度表。 |
4 |
4 |
非因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导致班车受阻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超过5分钟而未超过10分钟的。 |
4 |
5 |
非因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导致班车受阻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无故离开课堂,时间超过10分钟而未超过20分钟的。 |
3 |
6 |
非因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导致班车受阻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无故离开课堂,时间超过20分钟而未超过45分钟的。 |
2 |
7 |
无故旷教、未提前办理手续而擅自停课(包括讲课、实验、体育课等)或调课而未补课达一节课以上的。 |
2-1 |
8 |
在停电、多媒体等设备出现故障情况下,不用板书或其他形式授课而停止授课或不正常进行授课的。 |
4-1 |
9 |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
4-3 |
10 |
私自使用、发放未经审批的自编教材,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已订教材。 |
3-1 |
11 |
上课时无教案或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的。 |
4-2 |
12 |
教学准备不充分,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
4-2 |
13 |
未经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同意,擅自请人代课或换课。 |
4 |
14 |
上课时携带的移动通信工具多次发出声音影响课堂教学的。 |
4 |
15 |
无特殊情况,上课期间使用移动通信工具通话或发送、查收短信的。 |
3 |
16 |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教学培养方案或严重偏离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影响教学质量的。 |
3-2 |
17 |
课堂讲授与课程无关内容或未经批准以播放视频方式代替上课,时间在20分钟以上的。 |
4-1 |
18 |
不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计划进行教学,授课进度无故提前或延后6学时以上。 |
4-2 |
19 |
未经教学单位同意,课程结束仍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超过1/5的。 |
2-1 |
20 |
拒绝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或教务处、教学单位安排的听课人员听课的。 |
4-2 |
21 |
无特殊原因,一个学期内任课一个班级调课超过3次,或多个班级调课平均每班超过3次的。 |
4-3 |
22 |
教学大纲规定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 |
3-2 |
23 |
课件未经评估或申请使用多媒体授课未经批准,新进教师上课初始学期使用多媒体授课的。 |
4 |
24 |
辱骂体罚学生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
3-2 |
25 |
指导实习、教学参观等实践教学活动,不按规定临场指导,工作严重失责。 |
3-1 |
26 |
对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剽窃行为负有责任的。 |
4-1 |
27 |
不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影响工作进度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
3-2 |
28 |
复习考试期间,任课教师围绕考试命题有针对性地留复习题、划范围、指重点。 |
3-2 |
29 |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3 |
|
30 |
课程考核命题不认真,一份试卷上出现3处以上错误。 |
4-2 |
|
31 |
同一课程试题与近四年本校已使用过的试题重复率达40%以上的。 |
4-2 |
|
32 |
照搬其他单位已使用过或已公开的试题,引起严重后果的。 |
2-1 |
|
33 |
试题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而拒不更改的。 |
3-2 |
|
34 |
试卷缺页或封装有误致使考试推迟进行的。 |
3-2 |
|
35 |
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
2-1 |
|
36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泄密的。 |
3-1 |
|
37 |
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场、不到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参照上课迟到时间)。 |
4-1 |
|
38 |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要求清理学生带进考场的物品或清理不彻底,致使学生有机会作弊的。 |
3 |
|
39 |
监考中较长时间看书报杂志、聊天、打瞌睡、使用移动通信工具或其他电子产品、做与监考无关事情的。 |
3-2 |
|
40 |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被巡考发现多人作弊;或在评阅试卷过程中被认定所监考的考场出现较多雷同试卷。 |
3-2 |
|
41 |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在考场记录上进行记载故意隐瞒学生作弊的。 |
3-2 |
|
42 |
监考人员帮助学生作弊。 |
2-1 |
|
43 |
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操作,监考人员收卷时造成试卷、答题卡等丢失,或违反监考要求造成其他安全隐患。 |
3-1 |
|
44 |
徇私舞弊,考后让学生涂改试题答案或更改学生成绩。 |
2-1 |
|
45 |
由学生代替教师评阅试卷的。 |
4-2 |
|
46 |
未按照集体、密封、流水评阅试卷要求进行评卷造成不良后果的。 |
3-1 |
|
47 |
评阅试卷不认真,错判、漏判试题或核错卷面分数,评卷出错率在10%以上,造成较大重影响的。 |
3-1 |
|
48 |
考试成绩登记出现严重的漏登、错登等问题。 |
3-2 |
|
49 |
因教学或命题存在较大问题,造成任课班级课程考核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的。 |
4-3 |
|
50 |
考试后遗失试卷或故意向他人泄露试卷的。 |
3-2 |
|
51 |
考试或补考后主考教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批阅试卷、报送成绩或归档材料,影响后续工作的。 |
3-2 |
|
|
|
|
|
|
二、教学管理事故类
序号 |
事 故 |
等级 |
52 |
因制定培养方案不严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较多内容或较多次数调整,严重影响培养质量的。 |
3-1 |
53 |
培养方案规定的2门以上课程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培养方案执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
2 |
54 |
培养方案应开课程未经审批而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的。 |
3-1 |
55 |
因排课、排考或调课失误,造成人员或教室冲突,未能在接报后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 |
3-2 |
56 |
教师已事前请假或调课并获批准,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致学生空等10分钟以上。 |
3 |
57 |
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整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引起教学秩序混乱的。 |
3-2 |
58 |
对上级和学校文件传达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
3-2 |
59 |
教学单位、管理部门未能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教学任务而影响工作的。 |
4-2 |
60 |
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教师的工作量、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
2-1 |
61 |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的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信息或数据出现严重错误,造成无法挽回影响的。 |
2-1 |
62 |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应发给教师或学生的有关证书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
3-1 |
63 |
指使、授意、纵容监考人员和命题、阅卷教师放松考试纪律,或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 |
2-1 |
64 |
对监考人员报送的学生考试作弊不上报、应当处理而不处理的。 |
3-1 |
65 |
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补考。 |
3 |
66 |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学籍、成绩等信息。 |
2-1 |
67 |
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等级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
3-1 |
68 |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成绩、学籍、学历等证明。 |
4-1 |
69 |
因重复订购或错误订购造成教材积压。 |
3-2 |
70 |
未经批准擅自征订自编教材。 |
3 |
71 |
开学第2周内,因工作失误造成教材仍然缺供。 |
4-2 |
72 |
已到上课时间,未打开教室、实验室或设备未调试到位。 |
4-2 |
73 |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教学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
4-2 |
74 |
教室、实验室、语音室等设施设备接报修报告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影响教学的。 |
4-2 |
75 |
教学用品采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的。 |
3-2 |
76 |
不按规定年限保存各类教学档案材料。 |
3 |
77 |
工作人员对教务管理系统保密不严或使用不当,致使教务管理系统数据被篡改或毁坏无法恢复的。 |
2-1 |
78 |
单位负责人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 |
4-1 |
三、综合事故类
序号 |
事 故 |
等级 |
79 |
违背职业道德,因个人在课堂上或校内其他教学场所言行失范,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4-1 |
80 |
在教学场所,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学生之间发生争吵、肢体冲突等严重冲突,影响恶劣的。 |
2-1 |
81 |
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
2-l |
82 |
对教学事故举报人员或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
3-2 |
附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
责任人 |
姓名 |
|
年 龄 |
|
性别 |
|
单位 |
|
职称∕职务 |
|
岗位 |
|
教学
事故
具体
情况 |
(可另附页)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责任人
所在单
位认定
意见 |
以上情况属实,认定为 级教学事故。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处理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
审批
意见 |
主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报人事处,一份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