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教(2012)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教学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务处全体工作人员、教学管理单位和各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学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全体教学管理人员应自觉执行本规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了解掌握教学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对教学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教务处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负责管理全校教学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和教学运行工作,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学校的定位,明确各专业培养目标,制订普通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复合型人才;
(二)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的教学建设。做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全校普通本科教学的组织运行和日常管理。做好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设备和教室管理、教学档案管理、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教学的质量监控管理。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负责组织各层次各类教学检查与评估;
(五)负责协调各教学单位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六)组织和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积极进行教学管理和制度建设,认真开展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
第三章 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工作职责执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等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二级教学单位院长(主任)领导下,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
(二)组织制(修)订并认真执行本单位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各学期的课程开设和任课教师的配备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本专科教学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教材选用预订、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管理、教学日常工作管理、学籍与成绩管理、教师工作及培训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
(四)组织并实施本单位教学质量的全面监控和教学工作、教学管理的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及时核实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并根据相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本单位的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活动,积极推进教育技术现代化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
(七)合理安排和使用学校划拨的教学经费,指导并督促教学办公室的工作;
(八)监督学校教务处的工作,及时反馈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本单位院长(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教学办公室主任(秘书)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办公室主任(秘书)工作职责执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办公室主任(秘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纪律
第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并能按工作岗位性质的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出差或请假,应向主管领导与职能部门通报,保证其工作有人代管。时间超过l0天以上的应指定专人代理;
(三)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和处理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不得随意推诿和拖延;
(四)贯彻执行学校和本部门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严格成绩管理、毕业与学位等环节管理;
(五)保证提交或呈报的总结、报告、报表、数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严格财经纪律,未经审批,不得以学校、管理部门、教学单位、教研室或个人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外的费用;不得组织举办以学生为收费对象的各种补习班、进修班或证书班;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利用学校的公共财产谋取利益。
第九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教学管理人员,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