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教(2012)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兴校、质量立校、特色名校、人才强校、制度治校的发展思路,为创建高水平财经政法大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综合应用型高素质人才,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使人才培养质量在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提高,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恪尽职守,甘于奉献,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工作。
第三条 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与表率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第四条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教学思想上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树立优良学风教风,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五条 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参加科研,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积极进行教学改革,重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任 课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有关教师任职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办法参照人事处相关规定。聘任校外的兼职教师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体要求及工作规范由教务处另行制订。
第七条 广义上的教学工作不仅涵盖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与毕业实习指导,以及作业、竞赛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还包括各类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八条 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达,若无可以论证的客观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九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承担本科教学授课任务。
第十条 经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或校、院系两级教学管理部门考评,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均过低的课程之教师,教学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
第三章 备 课
第十一条 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要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二条 教师备课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不仅要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还要积极追踪本学科前沿的发展状况。备课时要编写完整的教案,并适时更新教案及课件内容。
第十三条 教师开课要优先选用优秀统编教材,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的教学日历,编制好教学进度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十五条 教师应充分掌握与利用学校的电子化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维护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要求安排讲授内容。
第十七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上课应讲普通话(有特殊要求的全外语、中外合作办学等类课程除外),书写用规范字;语言表达准确、简练。
第十八条 教师在每个课程班首次上课,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说明本课程的具体授课要求;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进度表和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变动上课时间与地点。教师应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
第二十条 教师应研究使用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等多种形式启发引导学生,激发学生思维,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教师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须与板书配合,如遇停电、多媒体设备或课件故障致使无法正常上课时,不得停课,应用板书继续授课;新开课教师原则上应使用板书讲授,确实需要多媒体辅助教学的经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师授课须携带教材、教案(讲稿)及教学进度表等相关教学材料。
第二十二条 应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 课外辅导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预习、复习、查阅文献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除面对面方式外,教师应灵活利用校园网、“网络课堂”等多种网络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二十五条 未获正式任课资格的助讲教师(助教)应跟班听课,积极参加各级别的公开课教学,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与主讲教师研究习题课或辅导课的内容。辅导后,助讲教师应将辅导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统一,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课程论文等),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
第二十七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认真、按时批改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参照实践教学相关文件进行。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进行。
第三十条 毕业实习工作规范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进行。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工作规范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文件进行。
第九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的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特殊情况下难以到岗者,须按照教务处规定程序,事先向教学单位申请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考核要求,严肃考核纪律,不得泄漏考题和试卷,不得划定考核范围,认真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核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服从所在教学单位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教学安排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大纲、教案、教材、考试试卷、实验资料等)均属教学资料,完成教学任务后,应做好教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教案是否归档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决定。教师与此相关的法定知识产权不受损害。
第十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七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教学研究的工作量按上级部门标准,计入教师工作量。教务处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专业方向、课程结构、教材、教法的改革,学生知识体系、素质结构、能力培养和实践基地建设,课外科技活动,教师的教学水平的提高等。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教学研究组织机构和教改立项审批、检查、验收制度。做好计划,制订具体措施,把任务落实到小组或项目负责人,并定期检查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教学研究的成果,应同其他科学研究一样,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晋职升级的一个重要依据。建立规范的评奖制度,对教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并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将对其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教学工作中发生违反教学工作纪律情况的,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