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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与成果评选办法

2015年03月06日 00:00 jyk 点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与成果评选办法

河财政教[2012]1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激励和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育

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发挥教育教学研究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作用,使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审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改立项的原则与范围

第二条  教改立项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人才培养和学校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二)创新性原则。理论研究有新突破,实践探索有新途径,对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有重要作用。

(三)实践性原则。教育教学改革实效性强,具有较大的推广面和较强的应用价值。

(四)前瞻性原则。能站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沿,预见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

(五)综合性原则。对重点资助的研究项目一般还应体现综合性和全局性。

第三条  教改立项的范围:

(一)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研究与实践;

(二)学科专业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四)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实践;

(五)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研究与实践;

(六)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七)教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

(八)其他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第三章  教改项目的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教改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研究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有整体的研究方案和明确的预期成果;

(二)项目论证充分,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

(三)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和实践意义,可操作性强;

(四)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项目主持人与合作者限定在5人以内,项目组成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和专业与研究内容相吻合。

第五条  教改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教育教学改革立项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由教务处具体组织项目申报,教师申请,教学单位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负责立项课题的审议、评定工作,并发文公布;

(四)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评议、推荐,可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

第四章  教改项目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改专项经费,在财务处单列户头,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用于教学改革。

教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教改项目的资助、教改立项及结项的评审及优秀教改项目的奖励等费用。

第七条  教改项目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支付项目调研,购置必要的图书,收集、复制、打印资料所需的费用等。

资助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的原则安排。

第五章  教改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第八条  课题组应按申报表所列计划认真完成预定的任务,提交总结报告,并进行经费结算。

第九条  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写出延期报告并阐明延期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满仍不能完成者,不得再申请下一轮次教改立项;不能按原计划继续进行的项目,应写出中止或撤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

第十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对已达到研究预期目标的项目准予结项,未达到目标的,退回整改。

第十一条  对要求鉴定的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教改项目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二条  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在研究期间必须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至少发表1 篇论文。

第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到两年,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启动。学校和各单位将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章  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成果评奖的条件:

(一)教学成果奖必须在教育教学改革的某一方面达到先进水平,有创新,有突破,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有反映项目成果的较高水平的论文或总结;

(三)论文或总结曾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相当层次的学术会议上交流;

(四)必须是通过成果鉴定的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立项课题;

(五)成果一般要经过两年及以上的实践检验。

第十五条  成果评奖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填写申报表;

(二)各院系依据成果评奖条件,按分配名额向学校推荐;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统一评审;

(四)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存有异议,公示期内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及时向成果评奖专家组提交,专家组对异议进行复议;

(六)公布评奖结果。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教学成果奖一般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  成果负责人申请,学校推荐,可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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