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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2016年05月16日 11:21  点击:[]

河财政文〔2016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布局,促进专业建设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成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为便于科学管理和分类指导,各院系成立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专业设置与退出、专业建设与改革等工作进行论证、评估、指导和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是思想政治素质高,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熟悉并热爱本科理论或实践教学工作,在校内外有较高威望的专家。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校长聘任;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系办公会确定,院长(主任)聘任。

    第五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校长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2名,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主管就业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为奇数。委员由院系院长(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关心支持我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校外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应有7-10名。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由7-9名成员组成。成员为院长(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及校外行业、企业专家,其中,校外专家,3-4名。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报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因工作变动、离退休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进行调整。

    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如有个别变动,由院系办公会研究进行调整,并报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第七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学校建立良性的专业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负责提出专业设置(包括新设专业和已有专业的退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进行论证;

    (三)负责学校新申报专业的论证;

    (四)负责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的宏观指导;

    (五)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学校开展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

    第八条  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院系建立良性的专业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负责协调、促进院系专业的融合与发展,提出专业设置(包括新设专业和已有专业的退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院系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进行论证;

    (三)负责院系新申报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

    (四)负责院系各专业招生计划的论证;

    (五)负责院系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的宏观指导;

    (六)负责审议院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七)定期召开院系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实验实训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院系各专业人才市场、学生就业情况等信息的跟踪调查与反馈;

    ()组织开展院系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可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依照本章程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其工作开展情况受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指导。

    第十条  学校、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外聘专家专业特长,并利用其熟悉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有利条件,努力为学校的专业建设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活动计划,学校给予经费支持;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经院系审批同意的活动计划,院系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章 受聘校外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受聘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受聘校外专家可被优先聘为我校兼职教授;

    (二)受聘校外专家对学校教学资源具有一定的优先使用权;

    (三)根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情况,给予受聘校外专家适当的补贴。

    第十四条  受聘校外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参加学校的专业建设会议和有关活动;

    (二)根据社会、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向学校提供各种信息;

    (三)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咨询、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提出,讨论通过后再补充备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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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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