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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研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11月03日 11:14  点击:[]

 

河财政教〔2017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按专业或课程群设立的直接组织教学的组织。我校基层教学组织原则上采取院系—教研室的模式组建,主要指分布于各院系内的教研室,为了加强我校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研室在立德树人、落实教学任务、促进教师教学发展、开展教研活动、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各级领导和部门应高度重视、支持教研室工作,努力为教研室建设创造条件,积极为教研室建设服务。

第二章  教研室的组建

第三条 教研室设置于院、系(部)内,接受所在院、系(部)领导和管理以及学校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教研室依照专业或课程性质、教学研究方向以及便于管理等因素组建,一般应由5名及以上教师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教研室下设课程组,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组可吸纳外院、系(部)具有相关学科背景的教师加入,建立课程开设保障机制。

第五条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新建或撤销须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同时报人事处备案;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选聘须报人事处审核后,由主管人事的副校长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教研室原则上只设主任(或副主任)一名,教研室成员在15人(含15人)以上,可根据情况,增设一名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由所在教研室全体教师民主推荐,经所在院、系(部)党政会议研究提出人选,经学校审批后,由各院、系(部)聘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教研室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组织教师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

() 开展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协助院、系(部)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学校以及院、系(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条 教学工作

() 组织教学。按照学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及其它教学任务,负责对各个教学工作环节(如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或考查、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设计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教学工作。

() 专业建设。加强相关学科、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研究,制定落实专业建设规划,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发挥在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课程与教材建设。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课程体系,组织制定并规范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将最新的学科前沿、产业前沿、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在线开放课程、微课的开发与应用;选用或编写高质量教材和指导用书,进行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资源库、开放课程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

()实践教学。科学制定实践教学方案,规范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践平台建设;加强课程实验、阶段实习、综合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指导;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指导大学生开展学科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

() 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结合各门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开展教材分析、专题讨论、观摩教学、听课评教、教学质量检查分析、教学方法讨论、教学经验交流、教书育人心得探讨等,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开展课程建设和教改立项课题的研究,组织教师申报校级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和参加相关教学比赛。

第八条 科研工作

() 根据学校以及院、系(部)科学研究规划,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确定比较稳定的科研方向,制订科研计划,选择科研课题,积极争取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及横向协作科研课题。

() 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要求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通过科学研究促进教学改革。

() 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动员与组织本室人员积极参加校内外有关学术活动,组织科学研究讨论会、报告会、科研成果鉴定会和总结会,经常开展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检查科研工作的进展与质量,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组织开展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并指导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基本制度。

() 根据教学工作、课程建设的需要,并结合学科发展和学校以及院、系(部)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制订本教研室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和教师个人的培养计划。

() 定期组织本教研室成员的业务考察、考核和鉴定,加强教研室成员业务档案的建设,向学校以及院、系(部)提供本教研室成员晋职晋级、职称评聘、评先进、评优秀的依据和意见。

() 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进行传、帮、带,使青年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修、听课、辅导、指导实习、试讲等教学工作环节的实践,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较好地掌握课程内容,拓宽、加深与课程有关的知识,提高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逐步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同时,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力度,不断提升青年教师的教书育人能力。

() 做好骨干教师的培养以及教学团队的梯队建设工作,创造条件帮助骨干教师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较明显的科研成果,提高学术水平,努力争取并逐步做到学科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化。

() 做好教师进修培养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和学术活动。

第十条 制度建设与实施工作

() 会议活动制度。一般情况下,每两周组织和开展一次教研室会议或活动。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任务的需要,在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学科骨干教师的带领之下,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开展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改革,以此促进教学研讨、教学经验交流。教研室会议、活动应做好记录工作。

() 试讲制度。凡新教师上课或教师上新课均必须进行试讲。试讲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主持,由院、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和本教研室全体人员按照任课教师任职条件的要求,对试讲者进行全面考评,形成试讲考评结论。试讲合格者,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 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按照学校听课制度的要求深入课堂听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同时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开展观摩教学,提出改进意见。教研室其他成员也应按照学校听课制度要求参加听课。

() 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按照学校以及院、系(部)的部署,认真做好学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同时应加强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每学期期中组织本教研室成员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同行听课和评议,形成评议结论,并建立教师教学质量档案。

() 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学期初应制定教研室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期末进行总结。

() 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学校以及院、系(部)有关规定和安排,对本教研室成员进行考核总结,审核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经所在院、系(部)审定后报人事处,归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同时,教研室也要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对分布在相关专业教研室的学校各级各类管理岗位和教辅机构的教授、副教授进行教学水平考核评价。

() 教学资料归档制度。按照教学文件资料保存目录,进行收集、积累、整理应归档的资料,并落实专人进行分类整理和保存。教研室教学档案主要包括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大纲、实验大纲、实习大纲及指导书、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书和参考资料、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等,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 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有五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能团结、组织本教研室成员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应专业人员担任。讲师担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 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 根据院、系(部)的工作要求,在院长(主任)领导下组织制订、落实学年和学期教研室工作计划。

() 执行教学计划,落实各项教学任务,组织、督促、检查教学各项环节的落实,保证教学质量。

1.组织制订专业培养计划、专业建设规划和课程建设规划,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实践教学、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审核课程考核命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课程考核试卷评阅以及考核结果分析报告;负责毕业论文 (设计)选题、指导、答辩、评分等组织工作。

3.制订听课计划,组织新教师上课和教师新开课的试讲工作,期中组织同行听课和评议活动。

() 研究制定并落实本学科专业发展计划,组织好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 组织教研活动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学改革立项研究,把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研究成果及时融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修订中。

() 研究和实施教材建设规划,根据需要组织编写教材。

() 组织教师的继续教育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努力建设和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师队伍。

() 协助做好与实验室、资料室建设有关的工作。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和教学实验的结合,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 负责对教师工作量的统计和教学质量的考核,对教师增补、外聘(返聘)、调动、奖惩以及推荐参加进修、培训的人选,对教研室成员的晋级、评优等提出初步意见。

    () 经常听取本教研室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研室全体成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

() 定期总结工作,搞好文档建设与管理,每学期向院、系(部)提出书面工作报告。

(十一) 接受并完成学校以及院、系(部)交办的其它与教学工作有关的任务。

(十二) 教研室副主任协助教研室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补贴及奖惩办法

() 教研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每学期按20个课时量补贴;副主任每学期按12个课时量补贴。

()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期届满时,由院、系(部)对其任期内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出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在职务聘任、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 在任期间未能履行职责者,院、系(部)可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解聘其职务。

第五章  教研室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将教研室建设作为教学评估、专业评估的重要观测点,纳入教学质量报告,作为院系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及院、系(部)领导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认定标准见附件3)。评估优秀的教研室,学校要给予相应奖励,并在经费投入、教改立项、教学评奖等方面优先支持。同时,检查与评估结果也将作为评选学校先进集体和考核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重要依据。对教研室工作的检查与评估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在以往的有关规定中,凡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研室设置审批表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审批表

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教研室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1-3(请点击下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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