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教〔2016〕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充分发挥评选、奖励活动的引导、示范和激励作用,调动指导教师和学生做好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创新,表彰先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要突出论文内容的创新性、实践性,本着科学、公正、公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各院系从当年获得优秀成绩的本科毕业论文中推荐不超过毕业生人数3%的论文参加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
第四条 学校对各院系推荐的优秀毕业论文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全部查重检测,论文复写率与引用率之和大于20%者,直接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五条 学校将评选出的优秀毕业论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毕业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教务处提出异议。经查实,学校取消其优秀毕业论文入选资格,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各院系每年须按照规定时间将推选的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汇总表和毕业论文电子版报送教务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