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2013〕792号
河 南 省 教 育厅
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程序,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事关招生考试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各普通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新生报到入学时,通过信息核对、照片复查等方式,依据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普通高招新生录取电子档案照片、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纸介质档案和考生本人“六对照”的要求,对当年录取的新生和预科阶段培养期满进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入学资格进行认真复查。要适时组织文化科目复试,并核对笔迹,对确有疑点、又难以甄别的考生,必要时提请司法机关核实确认。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入学新生进行身体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要建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备案制度,妥善保存复查记录(包括有复查人签字的所有纸质资料等),以备随时查阅。通过复查,坚决取消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以违规手段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在招生考试和体检中作弊、冒名顶替入学等舞弊考生的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新生,取得学籍,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xjxl.chsi.com.cn/)上进行注册,供学生和学校查询。要坚决杜绝不核实学生实际报到情况就全部注册学籍的做法。
二、切实做好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
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有助于实现对普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全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各高校要强化监督措施,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核监督,严格按照实际学籍状态,于10月底前对在校生升级、奖惩、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死亡以及其他学籍变动情况等进行电子标注,确保学籍库中每个学生的学籍状态客观、真实、准确无误。严禁将没有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上报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三、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科设置状况及其办学条件,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入学后因健康、特殊困难等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并由所在学校批准。各高校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束前不得受理学生转专业手续。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通知精神,制定规范的转专业规定,学生转专业申请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方可办理,转专业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了体现教育和社会公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的;
(2)跨学历层次的;
(3)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4)跨科类的;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扶贫专项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6)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学生转入非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所对应专业的。
(7)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加强在校生转学工作的管理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性,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未取得学籍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3)跨学历层次的;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艺术专业本科B段转为艺术专业本科A段的;
(5)跨科类的;
(6)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国防生、扶贫专项生、定向、委托培养、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贯制的;
(7)预科生转入不具备预科生招生资格高校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鉴于我省2013年高职高专录取由以前的一、二批合并为高职高专批,专科申请转学学生的高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应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学生申请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按下述要求办理:
(一)办理时间
原则上从当年的11月20日开始,至次年的2月10日结束。
(二)省内转学办理程序
1、省内申请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经拟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出、转入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于当年的11月20日至11月30日通过“河南省学籍学历异动管理系统网(http://zx.hasi.haedu.gov.cn)”提交转学学生信息。
2、网上转学信息提交后,转出学校学籍专办员于当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报送学校正式报告(红头文件并加盖学校印章,内容包括审核情况、研究意见、同意转出学生名单,并对转出学生无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作出承诺等)和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按学校报告中拟转学学生名单顺序装订)。
3、转出学校报送转学纸质材料后,由省教育厅学生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打印《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3份)。《备案表》打印后,直接寄至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籍专办员,转出学校收到《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寄往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籍专办员;转入学校收到《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寄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省教育厅学生处经办人收到《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分别寄往转入、转出学校。收到经省教育厅学生处确认的《备案表》后,转出学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转出学生信息,经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后,转入学校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接收转学学生信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能真实反映学生状况。
(三)跨省转学办理程序
从我省高校转出的学生,在经拟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学籍专办员携带学校同意转出的正式报告(红头文件)、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及转入院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的函件,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备案表》(一式4份),依据先转出、后转入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转入我省高校的,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携带跨省转学备案表和转学理由证明材料等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五、严格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工作
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或因户口登记等原因导致出生年月日信息错误需变更的,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24号)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对因家庭、行政区划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性证明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并按下述要求办理:
(一)所需材料
学生生源地为省内的,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涉及姓氏、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民族的,同时需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2、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更改姓名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专用章)。
3、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附电子版)一份。
学生生源地为省外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后,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依次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各高校要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见附表1)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三)其他不予更改的情况
1、在校生第一学年和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的;
2、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
3、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六、加强对学籍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学籍电子注册、学年电子注册等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转变作风,提高效率,进一步完善本校学籍管理规定、程序、要求和办法,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强化监督,全面做好相关工作。要高度重视学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本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等,确保学籍信息安全。要加强对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异动的管理,对学生作出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备案表》(见附表2)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要坚持学籍专办员制度,非学籍专办员不得办理学籍手续。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除已有规定办理时间外,其他学籍管理手续原则上于每周的二、四上报,并按时完成。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影响全省工作进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学籍管理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失误的高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