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退学警告、退学等工作的
通 知
各院系:
为加强学生管理,促进学风建设,创造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学校管理有关规定,我校对达到退学警告和退学的学生给予处理。具体安排如下:
一、政策规定
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
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在校期间累计正考不及格学分达到30学分或以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并且不能复议;
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者应予退学。
二、工作安排
1、请各院系教学秘书在教学系统中查询:(正方管理系统——成绩管理——统计分析——学分统计——学分统计——选择累计学期(起始学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终止学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不及格学分选择大于等于20,小于等于1000——专业、班级和其他不用选——选择正考——选择课程性质(其中通识教育选修、公共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不选)——点击统计。之后右面上框出现的即为本院系学生不及格学分大于等于20学分学生名单,下框出现的为该学生的具体信息,输出上框的学生名单。
2、对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小于40学分学生,填写退学警告通知书(见附件一)。加盖院系公章。存根留存院系,下表发给学生。2011级学生不填写。
3、对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给与学生退学处理,应退学学生可以填写保留学籍在校学习一年申请表(附件二),申请表后附学生成绩单,院系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由院系统一报教务处。不填写申请,视同放弃,学院应予以退学处理。
三、学籍处理
1、填写保留学籍在校学习的学生,院系审核学生成绩单,分两种情况:第一,迄今为止不及格课程未超过12学分,在下学期随原班报到,并需在一年内完成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者重新学习;第二,迄今为止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12学分,在下学期教学任务随低年级进行上课,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对该批学生做学籍处理,下学期开学时到学籍管理系统内班级报到,并需在一年内完成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者重新学习。
2、对于本次统计不及格学分尚未到40学分,期末考试后如果有不及格课程,并且不及格学分达到40学分的学生,仍按照本通知执行。
3、对于不填写《保留学籍在校学习一年申请表》的学生,院系需在4月21日前,将学生的退学学籍处理呈报表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4、2011级学生不参加本次退学警告和保留学籍在校学习的统计,对于毕业补考后有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将不再往教育厅报批这些学生的毕业资格。
5、专科院系可参考本通知,对院系学生进行教育,不参加本次学籍处理。
四、时间要求
该项工作请予4月22日前完成。完成情况请以汇总形式(附件三)报教务处教务科。
附件:1、【附件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退学警告通知书】
2、【附件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一年申请表】
3、【附件三:退学警告及退学情况汇总表】
教务处
2015年4月15日
附件一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退学警告通知书(存根)
:(学院/系)
同学(学号: ):因你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已达到 学分,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含)者给与退学警告。
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在校期间累计正考不及格学分达到30学分(含)或以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并且不能复议;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含)者应予退学。
希望你加强认识,能够认真学习、按期完成学业。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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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退学警告通知书
:(学院/系)
同学(学号: ):因你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已达到 学分,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含)者给与退学警告。
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在校期间累计正考不及格学分达到30学分(含)或以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并且不能复议;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含)者应予退学。
希望你加强认识,能够认真学习、按期完成学业。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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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一年申请表
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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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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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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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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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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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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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不及格课程
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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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不及格课程总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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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学习后仍不及格课程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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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学习后仍不及格课程总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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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留
学籍原因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家长
意见 |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院系意见 |
院长/系主任: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签 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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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附学生成绩单。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主动到所在院系报告本人重修课程情况。
退学警告、退学等工作的总结
学院(系):
本学院(系)至 学年第 学期,共有 人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20学分(不含40学分),共计 人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40学分,处理结果如下表:
学号 |
姓名 |
正考不及格学分 |
至今不及格学分 |
年级 |
班级号 |
处理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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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