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河财政教[2012]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开阔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助于学生拓宽知识面、加强修养,了解新兴学科及学科发展动向,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均可作为公共选修课。
第二章 课程设置要求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由开课单位负责。开课单位应对本单位所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具备条件后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多开设公共选修课。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由学校统一组织开设,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将不断调整和充实公共选修课程。
第五条 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该课程的学科领域内有专门研究,教学效果良好。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为理论讲授,一般不设上机、实验或其它实践环节。
第三章 课程开设
第七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需由教学单位于每学期的第13周—15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课审批表》,提交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各一份,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教师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需经教学单位组织试讲等考查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九条 列入公共选修课学期开课计划的课程,任课教师需提交课程简介视频供学生选课时参考。
第十条 教务处可适当外聘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或引进网络通识课,以引进优质教学资源。
第四章 课程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一定数量的公共选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期向全校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及任课教师情况,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有关课程,学生在开课两周内根据试听情况可退选或补选课程。
第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一旦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课堂集中教学,不得缺课;必须参加所选定课程的考核,不得缺考,否则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公共选修课不安排学期补考。
第十五条 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不能开课;开课后因教学效果差或修读学生不足30人的公共选修课,学校可决定停开。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课程考核等工作,课程考核可在课程授课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一般不统一订购教材,教师可指定必要的参考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