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务管理,做好考务组织工作,实现考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录入本人学籍档案,并实行成绩的网上管理。
第三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的目的是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并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和检查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考核成绩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四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学生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校考务领导小组,检查各院系的考试组织工作,巡查考风考纪情况,并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理。
第六条 各院系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院系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集中组织和分散组织两种形式。
第八条 缓考
(一)课程缓考一般不予办理。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最迟应于考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向院系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缓考申请表》,经院系院长(主任)和教务处长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并由院系教学办公室通知任课教师。考前不办理缓考手续者,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补办手续,该门课程只能重新学习。
(二)课程缓考可以随学期补考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成绩及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及绩点。缓考者须在考试前办理有关手续,若再次缺考,一律按旷考处理。凡无故旷考者,一律不得缓考,需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考核方式是指:课程停课后的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面试(或答辩)、操作、讨论、论文、设计等。可以选择单一考核方式,也可选择多种方式结合的考核方式。无论何种考核方式,学生课程成绩都要含有学生的平时成绩,其平时成绩控制在30%(含30%)以内。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选择适当考核方式。
第十条 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课程考核形式,并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考核方式确认表》报送教务处。
第四章 课程考核命题与制卷
第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试卷命题规范,题量、难易程度适当,覆盖面大。
第十二条 试题原则上要把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作为考核重点,还应有一定的比例考核综合应用能力。
第十三条 为推进学校考核方式的改革,集中考核课程将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四条 根据课程特点,相关课程可以建立试题库。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由教研室主任确定课程考核的命题形式,集中考试的课程要有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难易度、题型、题量等应相同,重复率不超过10%,连续四年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40%,并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且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
第十六条 各院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对试卷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试卷格式须遵循学校制定的统一模板,包括试卷名称(含学年、学期、课程名称、A、B卷代号)、试卷说明(对考试方式、试卷题量、答题时间、答题要求的简单说明,无特殊说明,可不写)、试题等部分。
第十八条 命题完毕后,命题人须将试卷样稿在规定时间交所在院系教学秘书。经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阅签字后,在院系教学办公室留存。
第十九条 集中考试所有考试试卷(含公共课、专业课)均由开课学院在学校指定地点统一印刷,并负责该课程试卷的保管与分发。各院系教学秘书在考试前按教务处要求核对考试科目内容、领取考试试卷、考试答题纸,并签字备案。
第二十条 凡接触试题的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所有试卷在考试后也不得传送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由教学单位负责试题库的管理、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其成绩以考核为主,结合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补考。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保健体育课,对认真参加锻炼的,视为体育课合格,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新学习,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课程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安排期末集中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须提前报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有特殊安排的要在考试安排表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考试安排要及时、准确,考试实行单人双座。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负责落实学生所在考场的安排工作,每个考场应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大考场要合理地增添监考人员。考生座号要随机产生,开始考试15分钟前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对学生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对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考场规则
(一)学生参加所有课程的考试,包括期末集中考试、期中考试、重新学习考试、补考、缓考等,一律持本人学生证和考试证进入考场,将学生证和考试证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指定的考场,迟到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缺考处理。
(三)学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入座。不按指定座位入座者取消考试资格。
(四)学生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闭卷考试,学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不准携带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如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
(五)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喧哗,不准自由走动,提问时应举手示意;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传条、示意、对答案、抄袭。违者视情节作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处理。
(六)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未交考卷不得离开考场。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七)对监考教师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八)考场安排由考生所在院系负责,包括教室卫生;黑板上书写考试宣传标语、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监考教师等信息;考生座号必须随机产生,并在考前20分钟告知学生。
第六章 监考与巡考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须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包括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各自职责如下:
(一)主考教师职责
主考教师一般为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1.考试开始时,主考教师应认真检查考试试卷;
2.考试过程中,对试卷印刷不清、内容错误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向学生解释。
(二)监考教师职责
1.考前在规定时间到试卷所在院系领取试卷,保证在开考15分钟前进入考场,对考场要进行清场;
2.宣布考场纪律,安排学生按要求入座,检查学生准考证和考试证,认真核对学生考卷上的院系、年级、学号、姓名及所带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3.严格按规定时间发放试卷;
4.考试开始后,提醒学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班级、学号和座位号;
5.维持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规时,及时收回试卷,保全违规证据,责令考生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做好违纪作弊情节的记录,待考试结束后及时交给院系教学办公室;
6.考试结束后,按要求收交试卷,清点无误后,将试卷和《考场记录单》及违规证据送交院系教学办公室;
7.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准迟到、早退。监考时不得闲谈、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事情。发现学生课桌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等不符合考场规则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组织学校和院系两级巡考。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领导、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教学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院系级巡考人员由各院系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对巡考的要求
(一)巡考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准时到岗,尽职尽责,严格巡查,以保证学校考试的正常、顺利进行;
(二)巡考人员在巡考时尽量穿软底鞋,放轻脚步,保持安静,除非发现作弊或不规范监考行为,巡考人员一般不进考场;
(三)巡考人员应对考场情况认真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巡考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和教务处联系;
(四)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做好《考场记录单》;
(五)如发现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巡视人员要协助监考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以保证考场秩序;
(六)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违反监考纪律的,巡考人员应及时告诫,督促改正,并做好记录;
(七)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对本次考试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章 阅卷、成绩评定
第三十五条 教学单位负责组织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公正、客观、准确。阅卷教师需集中时间、地点对密封试卷进行流水评阅,试卷评阅完毕后,对试卷统一拆封、登分,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所有课程学生成绩需按百分制评定。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总体分布应服从学生成绩分布规律。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时一律使用红笔、正分批改,在规定位置签名,做到判分准确,核分无误,每题小分累计应与总分相吻合,如有改动,需在改动处签名。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平时成绩、期末卷面成绩加权取和确定课程总评成绩。如有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考勤、提问、测验等)可按不超过30%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三十九条 无故缺考、考试不按时交卷及考试违纪者,成绩均按不及格(0分)计。
第四十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试卷和学生考试成绩进行总结分析,填写试卷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生成绩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集中管理,教师录入后,一旦提交不得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写清原因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改正。
第四十二条 授课教师应在考试后,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并出具成绩单和分析报告。
第八章 试卷装订与入库
第四十三条 试卷评阅完毕,教师应按规定标准对试卷进行整理并装订。
第四十四条 教师对试卷按要求整理装订后,交学生所在院系,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档案管理细则》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试卷归档范围
人才培养方案所有规定课程(以学期课表为准)的正常考试及补考(缓考) 试卷、笔试的分散考试课程试卷、重新学习(补修)试卷和相关考试材料。
第四十六条 试卷归档内容
(一)正常考试课程的试卷评阅后,经任课教师复查并登录成绩,按试卷整理要求装订试卷,完整填写试卷封皮信息,以学生班为单位,由任课教师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归档管理。
试卷装订时所附材料要求至少包括如下材料:
1.按成绩单学生名单姓名顺序整理装订的考试试卷;
2.考场记录单;
3.成绩单;
4.空白试卷;
5.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6.平时成绩记载薄;
7.试卷分析;
8.如有特殊试卷,需加附简要说明。
(二)正常分散考试课程以试卷形式分散考试的,试卷装订要求同上,分别以教学班为单位,由任课教师送交教师所在院系归档管理。正常分散考试课程以作业形式分散考试的,分散考试相关材料评阅后,经任课教师复查并登录成绩,按考试资料整理要求装订,完整填写资料袋封皮信息,以教学班为单位,由任课教师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归档管理。
分散考试资料整理时所附材料要求至少包括如下材料:
1.按成绩单学生名单姓名顺序整理的分散考试作业;
2.成绩单;
3.学生成绩评定依据说明;
4.平时成绩记载薄;
5.如有特殊成绩,需加附简要说明。
(三)补考(缓考)试卷评阅后,经主考教师复查并登录成绩,按试卷整理要求装订试卷,完整填写试卷封皮信息,由主考院系归档管理。
补考(缓考)试卷装订时所附材料要求至少包括如下材料:
1.按成绩单学生名单姓名顺序整理装订的考试试卷;
2.考场记录单;
3.成绩单;
4.空白试卷;
5.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6.如有特殊试卷,需加附简要说明。
(四)重新学习(补修)考试试卷,跟班重新学习(补修)的,试卷存放于上课班级试卷袋内,作为特殊试卷处理归档;单独开设重新学习(补修)班的,以教学班为单位经主考教师复查并登录成绩,按试卷整理要求装订试卷,完整填写试卷封皮信息,由主考院系归档管理。重新学习(补修)单独开班试卷装订时所附材料同补考(缓考)试卷装订。
(五)期末集中考试试卷、分散考试试卷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保管,重新学习考试、补修考试、补考考试等试卷由开课院系保管。
第四十七条 试卷保存年限
正常考试试卷及考试材料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少于一年;补考(缓考)试卷、重新学习(补修)试卷和相关考试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四年。
第四十八条 试卷遗失、不全处理
各院系应严格验收、保管试卷,一旦出现遗失、不全,谁发生谁负责,责任分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