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教〔2017〕73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年8月9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含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学习成绩优良,全部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二)全部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
(三)因违纪受记过(含)以上、或两次(含)以上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未解除的;
(四)因考试作弊受处分未解除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经认定为作弊、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查学士学位申请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复核学位授予决定,撤销违反本办法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按院系设立,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本科毕业生向本院系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二)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提出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各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理学士学位的申请手续;
(二)对各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
(三)为召开学校学位工作会议准备材料,做好组织工作;
(四)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与发放;
(五)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六)定期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七)负责整理学士学位档案;
(八)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每年4月初,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二)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初审决定,拟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分别填写《××届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花名册》和《××届不授于学士学位学生花名册》,经填表人、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后,于5月中旬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进行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6月中旬召开学位工作会议,听取学士学位办公室学位评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校学士学位办公室统一编印学士学位花名册,印制证书;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粘贴照片,经学校校长办公室加盖印章后,发放给申请人;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按规定时间上传学士学位授予信息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注销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双学位)的本科生相应学士学位的授予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执行上级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并参照适用本办法。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分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河财政教〔2015〕4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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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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