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通字【2016】4号
各教学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高等法学教育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教高厅〔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教学单位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组织老师学习,并将有关精神贯彻到教学工作中去。
附: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高等法学教育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教学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教务处
2016年3月16日
上一条:关于组织开展随堂公开课活动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织2016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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