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教〔201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学费收费。
第二条 学分制学费指按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收费。即以每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确定的每学分应交纳的费用。收费标准以《河南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2012年)为依据,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三条 四年制普通本科学生达到毕业总学分为170学分,其中包括课程学分和集中实践教学学分等。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总学分分别为35学分和55学分。
第四条 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位学生的学习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办理绿色通道助学贷款。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包括集中实践教学学分、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课程以及培养方案规定之外的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
第六条 收费标准由学生所属专业及办学类型的学年制收费标准折算而成,折算公式为:每学分学费=(学年收费标准╳学制)/毕业总学分(详见下表),并可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我校各类专业及办学类型收费标准
类型 |
学年收费标准(元) |
计算依据 |
每学分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普通本科文科类 |
3400 |
3400╳4/17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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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理工类 |
3700 |
3700╳4/170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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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艺术类 |
5700 |
5700╳4/170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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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 |
18000 |
18000╳4/170 |
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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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费结算
第七条 学分制学费收取方式为:按现行学年专业规定学费进行预收,毕业学期根据完成教学计划情况按学分制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一次性预收,毕业学期根据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教育情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预交学年学费,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学费者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者,须在新学年前一学期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奖、贷、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多种资助方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也可进行注册,从而取得选课、考试等资格。
第九条 学生在课程开课第二周(含)之前退课,不收课程学分学费;第三周开课后如因退学、出国留学、转学(转出)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本学年剩余的学费,开除学籍者不退本学年课程学分学费。办理离校手续时,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
第十条 必修课考核未通过必须重修或重考,重考不用交纳课程学分费,如果重考仍未通过,需重修并交纳相应的课程学分费。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两者均需交纳选修课程的学分费。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通过仍申请重修者(刷分),须交纳相应课程学分费。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以上学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因生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已预收过的学年学费不需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费。
第四章 学费奖励与减免
第十四条 学生上一学年内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8及以上且在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2%者,下一学年奖励3学分的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转入)的学生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已经修过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可以申请课程认定。通过认定的课程,不需交纳课程学分费。
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前后专业的课程不一致,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退,原专业的课程,可以充抵4个通识选修课程学分且不需交纳相应课程的学分费;转学(转入)的学生,在原学校修读的课程,不在我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内,可认定4个通识选修课程学分且不需交纳相应课程的学分费。
第十六条 缓考的课程,已交过课程学分费的不再另行交纳,缺考的课程,需交纳课程学分费。
第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取得不超过4个创新学分,并记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创新学分不交纳课程学分费。
第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多修读感兴趣的课程,学校给予4个学分的减免,即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多修的课程, 4个学分之内不收取学分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